网站使用条款
网站使用条款
第一条 宗旨
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定了网络网站和用户在使用由 EIN School(以下简称“网站”)运营的(以下简称“网站”)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的权利和义务。目的是定义责任。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使用电脑通信、无线等的电子商务,只要它们不与其性质相冲突。」第二条 定义
- “网站”是指“公司”设立的、通过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施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进行商品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等。也用来指经营该网站的经营者。
- “用户”是指按照本条款和条件访问“网站”并接受“网站”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 “会员”是指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并可以继续使用“网站”提供的服务的人。
-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为会员而使用“网站”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三条 条款等的说明、解释及修改
- “网站”是指本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公司名称和代表姓名、营业地点地址(包括可以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点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地点注册号、邮购业务的报告号、个人信息管理器等都张贴在网站的初始服务屏幕(正面)上,以便用户可以轻松查看。 然而,用户可以通过连接屏幕查看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 在用户同意本条款之前,“网站”提供单独的连接屏幕或弹出屏幕,以便用户了解规定内容中的取消订阅、交付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条款和条件中的确认必须获得用户的确认。
- “网站”是指《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条款规范法》、《电子文件和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等。本条款和条件可以在不违反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上门销售法等的范围内进行修改。和《消费者框架法》。
- 当“网站”修改条款时,将在网站初始屏幕上注明申请日期和修改原因,并与当前条款一起从申请日期的7天前至申请日期当天公布。申请日期之前。 但如果条款和条件的变更对用户不利,我们将在至少 30 天的宽限期内发出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将修改前后的内容清晰地进行比较并显示出来,以便用户能够轻松理解。
- 若“网站”修改条款,则修改后的条款仅适用于适用日期之后签订的合同,修改前的条款仍适用于该日期之前已签订的合同。 但是,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用户在第3项规定的修改条款的通知期限内将其遵守修改条款的规定的意愿传达给“网站”并获得同意从“网站”,可以适用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的规定。
- 本条款未尽事宜及本条款的解释,适用《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等法律、《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方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贸易委员会规定的电子商务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
第四条 服务的提供和变更
- "“站点”执行以下任务:
- 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并签订购买合同
- 交付已签订采购合同的货物或服务
- “本站”确定的其他任务
- 如果商品或服务售完或技术规格发生变更,“网站”可能会更改未来合同中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将明确变更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日期,并在发布的地方立即公布当前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 如果因商品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网站”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服务内容发生变更,将立即通过可通知的地址向用户通知原因。被通知。
- 发生前项情形时,“网站”将赔偿用户由此遭受的损失。 但若“网站”能证明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
第五条 服务暂停
- 当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维护、检查、更换、故障或通信中断等情况时,“网站”可以暂时停止提供服务。
- “网站”因第一项规定的原因暂时停止提供服务而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若“网站”能证明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
- 若因业务类型转换、放弃业务、企业间整合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网站”将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按照原条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由“网站”提供。 但若“网站”未告知补偿标准等,则用户的里程或累积积分将以与“网站”所使用货币价值相对应的实物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 会员注册
- 用户按照“网站”设定的注册表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即可申请成为会员。
- “网站”将按照第一项规定申请成为会员的用户注册为会员,但不符合下列各项的情况除外。
- 申请人曾依本条款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丧失会员资格者,且自依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丧失会员资格之日起已满三年,且已获会员重新注册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存在例外情况。
- 如果注册详细信息包含虚假信息、遗漏或拼写错误。
- 如果判断注册为其他会员将严重妨碍“网站”的技术
- 当会员收到“网站”的批准时,会员合同即成立。
- 如果会员注册时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会员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编辑会员信息等方式将变更情况通知“网站”。
第七条 取消会员资格、丧失会员资格等。
- 会员可随时向“网站”提出退会请求,“网站”将立即处理退会事宜。
-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站”可限制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 申请会员时注册虚假信息的情况
- 会员在到期日未支付使用“网站”购买的商品的费用或会员因使用“网站”而承担的其他债务时。
- 如果您威胁电子商务秩序,例如干扰他人使用“网站”或窃取信息。
- 使用“网站”进行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时。
- “网站”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重复两次以上或30日内未纠正原因的,“网站”可取消会员资格。
- 如果“网站”撤销会员资格,会员注册将被取消。 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将在取消会员注册之前至少 30 天内收到通知并给予解释的机会。
第八条 会员须知
- “网站”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通过会员与“网站”事先约定的指定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
- 如果向不特定数量的会员发出通知,“网站”可以通过在“网站”公告牌上张贴一周以上来代替个别通知。 但对会员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 购买申请
- “网站”用户使用以下或类似方式在“网站”上申请购买,“网站”必须在用户申请购买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以下信息。
- 搜索、选择商品等
- 输入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
- 确认条款内容、限制解除合同的服务以及运费、安装费等费用的负担。
- 表示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 3 项(例如,单击鼠标)
- 同意购买商品等的申请及确认或“网站”的确认
- 选择付款方式
- “本网站”如需向第三方提供或委托购买者的个人信息,须在实际购买申请时取得购买者的同意,注册会员时不需事先取得购买者的全面同意。 此时,“网站”必须向购买者明确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信息的接受者、提供者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以及保存和使用期限等。 但是,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例如根据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项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等,应遵守此类规定。
第十条 合同的成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站”可能不接受第九条规定的购买请求。 但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告知,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解除合同。
- 如果申请资料中存在虚假信息、遗漏或错误。
- 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或服务时
- 判断接受购买请求将严重妨碍“网站”技术的情况下。
- 当“网站”的批准以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接收确认通知形式送达用户时,合同即视为已成立。
- “网站”的接受表达必须包括对用户购买请求的确认、销售的可用性以及有关更正或取消购买请求的信息。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在“网站”上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付款可以使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 但“网站”不能就用户的支付方式对商品价格等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多种账户转账电话
- 通过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卡进行支付。
- 网上银行转账
- 通过电子货币支付
- 收到货后付款
- 根据“网站”支付的里程等积分进行支付
- 通过与“网站”签订合同或“网站”认可的礼券付款
-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等
第十二条 收货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 当用户请求购买时,“网站”会通知用户已收到。
- 如果意向表达存在差异,收到收货确认通知的用户可以在收到收货确认通知后立即请求更改或取消购买请求,如果用户在发货前提出请求, “网站”将立即响应该请求,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但已经缴纳的,适用第十五条有关取消认购等的规定。
第13条 货物等的供给
- 除非与用户就商品的供应时间等另有约定,否则“网站”将采取定制、包装等必要措施,确保自用户订阅之日起7天内送达商品。 。 但“网站”已收到商品等的全部或部分货款时,将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处理措施。 此时,“网站”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便用户可以查询商品的供应程序和进度等。
- “网站”对用户购买的商品规定了配送方式、配送费用的支付责任人以及配送期限。 若“网站”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则必须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 但若“网站”能证明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退款
若因缺货等原因,“网站”无法配送或提供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网站”将及时通知用户原因、货款支付情况等。如果已提前收到,我们将在收到付款之日起 3 天内为您退款或在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获得退款。第十五条 取消认购等
- 与“网站”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将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项的规定,收到有关合同内容的文件。 (优于收到文件之日)如果迟迟提供商品等,可在收到商品等或提供商品等之日起 7 天内撤回认购开始。 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对于取消订阅另有规定的,适用该法的规定。
- 用户收到商品等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退换货。
- 由于用户的原因导致商品等丢失或损坏时(但是,如果为了检查商品等的内容而导致包装等损坏,则可以取消订阅)
- 商品等的价值因用户的使用或部分消费而大幅减少时。
- 商品等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显着下降而难以转售时。
- 如果具有相同性能的商品可能被复制,则原商品的包装等会被损坏。
- 第2款第2款至第4款的情况下,“网站”未采取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地方事先明确限制取消订阅等内容或提供试用产品等措施的情况等等,用户撤销认购等,这个不限制。
- 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如果商品等的内容与展示或广告的内容不同,或者实施方式与合同内容不同,用户可以在3个月内通知用户。商品等的供应日期,或者从您知道该事实之日起您可以在您知道该事实之日起 30 天内取消订阅。
第十六条 取消认购等的效果
- “网站”从用户处收到商品等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支付的商品等金额。 在此情况下,“网站”延迟向用户退还商品等时,将延迟时间乘以《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第21条之2规定的延迟利率计算出延迟利息。在电子商务等方面是付费的。
- 在退还上述金额时,如果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支付了商品等费用,“网站”将立即责令提供该支付方式的商家暂停或停止计费对于货物等要求取消。
- 取消订阅等情况下,退回所提供商品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网站”不会向用户收取罚金或因取消订阅等而造成的损失赔偿。 但商品等的内容与展示或广告的内容不同,或合同执行方式不同而取消订阅时,“网站”将承担退回商品等所需的费用。
- 如果用户在接收商品时支付运费等,“网站”会明确表明取消订阅时费用由谁承担,以便用户易于理解。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
- “网站”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仅收集提供服务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 “网站”在注册会员时不会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 但是,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以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且收集最低限度的特定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
- “网站”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会告知用户其目的并取得用户同意。
- “网站”不能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当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时,会在使用/提供阶段向用户告知其目的并征得用户同意。 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网站”根据第3项和第4项必须征得用户同意时,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身份(所属单位、姓名和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收集和使用目的以及第三方事项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信息提供相关事项(信息接收者、提供目的、提供信息的内容) ),必须提前指定或通知,并且用户必须可以随时撤回此同意。
- 用户可以随时要求查看并更正“网站”所持有的其个人信息中的错误,“网站”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 如果用户请求更正错误,“网站”在错误被更正之前不会使用该个人信息。
-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网站”必须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数限制在最低限度,并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提供给第三方、篡改等。信息,包括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信息,我们对用户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 “网站”或从其收到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收集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后,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 “网站”不会预先选择有关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意框。 此外,还明确了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提供个人信息时受到限制的服务,并因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提供而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对于不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我们不会限制或拒绝要约。
第十八条 “网站”的义务
- “网站”不得从事任何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并应尽力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和条件。
- “网站”必须具备安全系统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以便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 如果“网站”因产品或服务的公平标签和广告法第3条规定的不公平标签或广告行为给用户造成损害,“网站”应负责赔偿损失。
- “网站”不会出于用户不希望的商业目的发送广告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关于会员ID和密码的义务
- 除第十七条的情况外,会员有责任管理自己的ID和密码。
- 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其ID和密码。
- 如果会员发现其ID和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他/她必须立即通知“网站”并遵循“网站”提供的任何指示。
第二十条 用户义务
用户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信息
- 窃取他人信息
- “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的更改
- 传送或登载“网站”规定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 侵犯知识产权,例如“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的版权
- 损害“网站”或其他第三方声誉或干扰其业务的行为。
- 在网站上披露或发布淫秽、暴力信息、视频、声音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链接“网站”与链接“网站”之间的关系
- 如果上层“站点”和下层“站点”通过超链接连接(例如超链接的主题包括文本、图片、动画等),则前者称为链接“站点”(网站),避免后者的连接称为“站点”(网站)。
- 链接“网站”在链接“网站”的初始画面或连接时的弹出画面中明确表示,对于与用户之间就由连接者独立提供的商品等进行的交易不负有责任的情况“网站”不负责保证交易。
第二十二条 版权归属和使用限制
- “网站”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属于“网站”。
- 用户可以在未经“网站”或第三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以复制、传送、出版、分发、广播或其他方式将通过“网站”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网站”的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您不得允许任何人使用它。
- “网站”按照约定使用属于用户的著作权的,必须通知用户。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 “网站”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反映用户提出的合法意见或投诉并赔偿损害。
- “网站”优先考虑用户提出的投诉和意见。 但如果难以及时处理,则会立即通知用户原因和处理时间表。
- "如果用户因“网站”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而申请损害救济,该纠纷可能会受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要求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省长。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 “网站”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诉讼,以用户提起诉讼时的地址为准,无地址的,由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超过用户的居住地。 但是,如果提出申请时用户的地址或住所不清楚,或者用户居住在国外,则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网站”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附则实施日期等
- 这些条款和条件自2024.05.01生效。
- 这些条款和条件符合电子商务(互联网网站)标准条款和条件第 10023 号(2014 年 9 月 19 日修订)。